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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毕业生就业有关程序及规定

作者: 时间:2016-11-08 点击数:

一、毕业前就业程序及规定

1、审核毕业生资格、录入生源、核对、报教育厅审批;进行毕业生基本情况和意向调查;制订有关规定,准备就业资料,向社会发布毕业生生源信息。

2、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参加系列讲座及院(系)组织的指导。

3、毕业生制作个人推荐材料;各院(系)预评优秀毕业生。

4、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将《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核备案表》)下发给各院(系),由各院(系)将以上材料发给毕业生,毕业生每人一套,学校出资,免费发放。

5、毕业生填写《推荐表》,各院(系)对毕业生《推荐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交学生处审核、加盖公章。教务部门打印成绩单下发。《协议书》由毕业生填写好乙方所有栏目后,交各院(系)统一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推荐表》、《协议书》应妥善保管,如丢失,补办手续为:登报声明;本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院(系)审核同意;凭报纸和院(系)意见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批补办。遗失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

6、收集、筛选需求信息(其中学校公布的需求信息见学生处就业指导网站)及相关参考资料。

7、毕业生自我推荐、面试(根据需求信息,向有需求意向的单位寄送推荐表复印件和个人自荐材料或直接参加各地举办的供需见面洽谈会和校园招聘会)。

8、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签订《协议书》。

①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②毕业生应了解用人单位有关情况,慎重签约。双方在谈妥有关细节后,毕业生将《推荐表》原件、《成绩单》原件、《审核备案表》和《协议书》交接收单位;

③接收单位填写《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毕业生签字确认;

④接收单位将毕业生的《协议书》、《推荐表》、《审核备案表》和《成绩单》等材料原件,报送单位所属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政策按各地当年政策办理)

⑤接收单位或毕业生将手续完备的《协议书》一份,连同《审核备案表》或其他审批材料(如接收函、通知书等)在10个工作日内寄(用“特快专递”为宜)或送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其他两份,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另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⑥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寄送回的《协议书》和《审核备案表》或其他审批材料编制、上报就业派遣方案。如手续不全,返回补办后方能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至此,毕业生与接收单位的签约程序结束。

9、毕业教育、毕业鉴定及派遣阶段。

①各院(系)组织毕业生座谈,举办毕业教育动员会,学习有关文件,安排有关毕业纪念活动等;

②各院(系)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派遣回原籍报到申请表》(未签协议或手续暂时不全,需申请回原籍报到的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户档关系留校申请表》(未签协议或手续暂时不全,需将户档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填写)以及《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循环单》。

③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各院(系)对毕业生作毕业鉴定。

④毕业前未签协议或手续暂时不全的毕业生确定去向。按有关政策规定,这部分毕业生在毕业前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最长两年)或派遣回原籍报到。毕业生根据不同情况,填写《毕业生派遣回原籍报到申请表》、《毕业生户档关系留校申请表》等有关表格申请。

如未申请户档留校,也未申请派遣回原籍报到的毕业生,将视同户档留校,并按相应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毕业前学校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曾因患病休学的毕业生要作专科检查。

⑥毕业生评优(包括优秀毕业生复评)。

⑦学校到江苏省教育厅报批就业派遣方案,开具《报到证》。

⑧保卫处按江苏省教育核厅审核后的就业派遣方案迁移户口,开具《户口迁移证》。

10、毕业生按总务处通知购买返程票和办理行李托运。

11、毕业生参加毕业典礼、凭《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循环单》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离校手续,并领取《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

12、各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将归档材料交各院(系)归档。经整理核查后,已派遣的毕业生档案由各院(系)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寄发地址写信封,封装,登记,再转交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到南京市机要通信局寄发,寄发地为就业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申请户档留校的毕业生档案由各院(系)交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13、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两个月内根据单位报到时间和要求,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就业单位或原籍人事局报到。

二、毕业离校后就业程序及规定

1、毕业离校后申请将户档关系保留在学校两年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接有以下几种情况: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与单位签订《协议书》,学校凭手续完备的《协议书》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开具《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档案随转。

毕业生申请派遣回原籍人事局报到,填写《毕业生派遣回原籍报到申请表》(可在学校就业网站下载),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寄送至学校办理派遣手续,开具《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档案随转。

申请到非生源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先落户后就业”的毕业生,如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等,由本人书面向这些机构申请,凭《推荐表》、空白《协议书》开具接收函,学校凭接收函办理派遣手续,开具《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档案随转。

将户档关系继续保留在学校。

2、已派遣回原籍人事局报到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如果跨地区(江苏省内指跨地级市、其他指跨省份)落实了就业单位,需换发《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的,可到学校办理换发手续。

3、毕业生户档留校期间,校方只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其他如出国、结婚、买房、补办身份证等手续办理,按教育部规定,不予办理。如需办理,应将户档关系转出后再行办理。户档留校期间,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毕业生毕业后签订的《协议书》、《接收函》及其他材料原则上集中在每月的5-10日或15-20日(正常工作日)邮寄(最好以特快专递邮件)或本人、委托他人(须持身份证明和委托书)送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学校将相对集中地分批办理《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5、毕业后户档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去向的毕业生,将强制派遣回原籍报到,户口、档案随迁,届时本人应到学校领取回原籍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6、毕业生在毕业后如已落实了工作单位,但由于手续不完备或其他原因暂不能、不需、不愿签约或准备出国的毕业生,根据政策规定也应视同就业。请毕业生将有关劳动合同、协议书、录用通知书或单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邮寄或传真给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或各院(系)。

7、为方便起见,毕业生毕业后的有关就业手续均在福建路校区办理,有关材料直接寄送至福建路校区就业指导中心。

三、其他就业途径

1、报考公务员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需通过网上报名,报考需填写报名推荐表(网上下载),由学校各有关部门审核后,凭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具体报考方式,可见当年的招考公告及职位简介(可到国家和省市人事人才网站查看)。

江苏省公务员报考有关事宜见当年的招考公告及各市招考简章。

学校就业中心也将及时发布有关消息,并按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报名、政审工作。

2、考研、出国

应届毕业生如需报考研究生,在确定报考学校后,根据所报考学校的报名要求报名,报名表及学生成绩单等材料由各院(系)集中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具体事宜可到教务处咨询。

3、优秀毕业生选调

江苏省委组织部每年将选调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国家机关作为后备干部培养。按当年的选调条件,由学校组织部、学生处组织各院(系)公开报名,经院(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定选调人选。其他省市组织的选调,视情况按要求处理。

4、先落户后就业

指毕业生在非生源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如在江苏省各级人才服务中心或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先落户再就业。

四、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1)国家要求,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基层社区工作。要把“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作为“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2)毕业生可在全国范围内就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也可在两年内由毕业所在学校保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江苏籍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到农村和基层社区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登记在直系亲属家中或人事关系代理中介机构设立的集体户。

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今后,乡镇机关以及基层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补充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应主要在支教、支农、支医、扶贫以及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国家支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央财政对该计划给予适当支持。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仍可享受上述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 2年以上人员的优惠政策。

(3)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4)已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5)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可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保障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保险费。

(6)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旅游业、物流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7)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城市、社区要积极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8)根据苏教学(2003)49号《关于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通知》精神,在籍学生毕业时或毕业后两年内获得高一层次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且没有就业的,本人可凭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到学校申请办理高一层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上的毕业学校统一填写为“在籍学生自学考试”。按自学考试学历等级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享有同等待遇。

(9)到外省工作,外省另有协议书并规定必须用外省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基础上,同时签订外省协议。

非广东、广州、深圳、上海、北京生源的毕业生到上述地区就业,需有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函或通知书;江苏省省属单位引进毕业生,用人单位需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外省省属单位引进毕业生,按当年该省就业规定办理。毕业生在地级市、县所属单位就业,协议书或审核备案表需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审批;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需提供正式的录用通知书。

(10)凡拟在南京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南京市毕业生就业网”登录个人求职简历,供用人单位择优选聘和网上申报。单位落实后在网上点击《南京市毕业生试聘(用)合同》进行网上签约,并将本人的推荐表原件、身份证号码、网上设定的密码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南京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批,网上审批后领取《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连同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回校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应切实了解对方,慎重签约。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解除协议,确需解除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因家庭、用人单位发生不可预知困难、问题的;②符合国家政策,流向合理的;③接收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接收毕业生的;④用人单位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毕业生不能学以致用的;⑤其他合理合法的原因。不符合以上条件者视为违约,按就业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协议的手续如下:先由本人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由单位出具解约证明,并取回《推荐表》、《成绩单》、《协议书》,学校凭单位的同意意见补发新的空白《协议书》,另行择业签约。若是开具了报到证后解约则属于改派。除应办理解约的手续外,另需将《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档案退回,重新派遣、转户口和档案关系。(江苏省如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其他省份在省内变动单位的,直接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改派,不需通过学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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